中鎮(zhèn)罰字[2024]7號
案由:非法占地
被處罰人:潘*敏,男,33歲,高中文化,系中方縣中方鎮(zhèn)牌樓村干溪沖組村民,現(xiàn)在懷化市公交公司上班,身份證號碼:431********120616 電話號碼:133****4657。
經(jīng)自然資源部門宅基地確權線索移交,當事人潘*敏在中方縣中方鎮(zhèn)牌樓村干溪沖組修建一棟住房,因涉嫌非法占地,我隊于2024年5月7日立案查處。
經(jīng)查:當事人潘*敏于2016年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中方縣中方鎮(zhèn)牌樓村干溪沖組占用水田 173.79m2修建一棟住房,建筑面積為 391.43m2(在其他地方?jīng)]有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土地來源為自家的水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屬非法占地行為。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當事人居民身份證,證明當事人有明確的違法主體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2.詢問筆錄、現(xiàn)場勘測照片、中方鎮(zhèn)自然資源所二調圖斑,證明當事人非法占地的位置、面積、地類等事實。
3、詢問筆錄、現(xiàn)場勘測照片等相關證據(jù)材料當事人與其他證人均已簽字與質證。
以上證據(jù)已質證,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2024年5月11日,我單位對該案進行了會審,認定該行為為非法占地行為,并于2024年5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中鎮(zhèn)罰告字〔2020〕第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現(xiàn)場主動放棄申辯、聽證的權利。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潘*敏于2016年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中方縣中方鎮(zhèn)牌樓村干溪沖組占用水田 173.79m2修建一棟住房,建筑面積為 391.43m2(在其他地方?jīng)]有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土地來源為自家的水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以及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nóng)用地轉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nóng)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其行為屬于非法占地行為。
根據(jù)《中政辦發(fā)〔2020〕18號文件》第四條第3項(2)規(guī)定:發(fā)證面積按照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每戶建筑層數(shù)控制在三層,建筑面積控制在三百六十平方米以下(摘要);以及《中政辦發(fā)〔2020〕18號文件第十條第(2)規(guī)定:對非法占用水田按25/m2進行處罰,對住房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40元/㎡進行處罰。按規(guī)定對當事人潘*敏進行處罰,處罰決定如下:
1、 對土地超占面積 43.79m2應按25元/m2處罰,并處罰款 1094.75 元整;
2、對住房建筑面積超建 31.43㎡按40元/㎡進行處罰,并處罰款 1257.2 元整。
兩項罰款共處 2351.95 元整。
履行方式及時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你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方縣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繳納罰款,(開戶銀行:中方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賬號:820***********675)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接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中方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本單位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依法申請懷化鐵路運輸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方縣中方鎮(zhèn)人民政府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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